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2013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学校声誉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为使学位授予工作更加严谨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授予资格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品行端正,学习刻苦,遵纪守法,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业余专科升本科两年半,函授专科升本科两年半,业余高中起点本科五年,脱产高中起点本科四年)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学生不能在本人基本修业年限外参加该项考试),成绩合格。
(三)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经审核准予按时毕业。
(四) 规定课程考试成绩专科升本科平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高中起点本科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不能按规定时间毕业者(因生育办理休学延期毕业者除外)。
第四条 对于个别受过“记过”(不含记过)以下处分后能认真悔改,表现突出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同意并签属意见后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程序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填写《申请学位登记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者的申报资格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初审,提出可以授予学位名单。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将初审合格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或因其他原因没有获得学位的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八条 已获得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可以撤销其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需修改,必须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才能公布实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