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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异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3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业余专科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半,业余高中起点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业余专科升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半;函授基本修业年限均为两年半。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业余高中起点本科可在基本修业年限上延长3年,其他层次可在相应的基本修业年限上延长两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过国家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的业余、函授新生,入学须持身份证和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和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书面请假,并附区、县医院、单位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均视为本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身体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关于高校学生的体检标准或要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下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其中包括:

(一) 报名及录取过程中作假、舞弊。

(二) 他人帮助作假、舞弊。

(三) 入学复查时即发现有作假、舞弊行为。

(四) 虽已经取得学籍但发现有作假、舞弊行为。

第六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学费按学年收取)。学生需在每学期期初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学生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的书面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准予毕业。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所学课程和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的方式。成绩考核以期末成绩为主,平时作业和教学期中测验(可适当考虑平时出勤情况)的成绩占期末总评成绩的30%(业余)或20%(函授)。

第八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考核相关规定:

(一) 因重大疾病住院、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前提交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参加缓考。除上述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考查)者,必须在考试前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所在单位证明请假,经批准可以补考。否则,按旷考论处,不得参加学期补考。

(二) 学生须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和补考。不带证件或证件不齐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和补考。

(三) 一学期内,单门课程旷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若本人检查认识较好,可参加学期补考。

(四) 因公、因事、因病请假经过批准,但所缺课时超过该课程的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可参加学期补考。

(五) 违纪、作弊、无故旷考者,经教育表现良好,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六) 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和缓考。补考成绩及格按60分记载,补考成绩不及格按实际分数记载;经批准参加缓考,成绩记载最高不超过75分,低于75分,按实际分数记载。

(七) 毕业前补考在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进行,补考课程每位学生不得超过4门,全部课程成绩均合格后方可毕业。补考不及格及课程超过4门不合格者,须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及时与考务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随其他年级重修或参加补考。否则视同自动放弃,后果自负。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年限为1年,时间限定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且只能休学1次。

第十条  学生在籍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十一条  学生要求复学时,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须在相同专业低一年级学习,所学课程亦按该年级教学计划执行。

 

第五章  退学与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时,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并交回学生证。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发给成绩证明,注销其学籍。

(一) 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不缴纳学费者。

(二) 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退学:

(一) 因病经医院诊断认定,难以继续坚持学习者。

(二) 因工作任务繁重或因工作调动,难以坚持学习者。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令其退学:

(一) 一学期内旷课时间达三分之二学时以上者。

(二) 一学期有4门(含4门)以上课程旷考者;一学年累计6门(含6门)以上课程旷考者。

(三) 经补考,一学期有4门(含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一学年累计6门(含6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四) 已背负处分再次违纪者。

第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全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七条  如有学籍变动,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变动手续。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本人提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