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09年7月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第21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留校察看; 5. 令其退学; 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犯有其他错误,给予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以及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劳动教养者给予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令其退学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警告、罚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考试(考查)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作违反考场纪律处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成绩作“0”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放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从劝告者。
2.在桌面等处抄写与考题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在本人考试桌面出现与考题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3.考试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经监考人员提醒或口头警告而拒不改正者。
4. 不服从监考人员指导与管理,扰乱考试秩序者。
5.威胁监考人员者。
6. 在考试中故意损毁试卷者。
(二)考试(考查)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考试成绩作“0”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条等藏匿于试卷、课桌、随身衣物等处而构成作弊者。
2.考试中交换试卷或偷看、抄袭别人试卷者。
3.考试中传条、示意、对答案等协同他人作弊者。
4.将试卷带离考场或多领、多答试卷者。
5.使用计算器存贮数据或电子通讯设备而构成作弊者。
6.采取其它手段作弊者。
(三)委托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及有窃题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弊累计两次给予令其退学处分。
第五条 旷课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旷课,累计1/3,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2/3以上,给予令其退学处分。
第六条 凡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 违反《课堂规则》和《上机规则》的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及教学设备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不服从管理,辱骂、推打教师者。
(四)参与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尚不够刑事处罚者。
第七条 本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毕业时“优秀毕业生”或“优秀班干部”的评选资格。
(二)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第九条 学生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令其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