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考务管理» 成绩管理» 规章制度» 学生免修、重修规定

成绩管理

学生免修、重修规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免修、重修规定

20097月修订)

  

为适应成人学习的特点,进一步缓解工学矛盾,学校从实际出发特制定本规定。

一、免修

1.凡我校在籍学生,均可提出课程免修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免修所申请的课程。

2.学生要求免修,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所免修课程的成绩由主讲教师按其证明材料上的实际成绩在成绩册上记载。

3.学生持有“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可以免修相对应的课程,成绩按证书成绩记载。

4.办理课程免修时,以近五年内考取的成绩视为有效。

5.学生持有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毕业证书,同时持有学习成绩证明,可以免修同一或低一级学历层次的相同课程。                             

6.学生持有国家四级以上英语考试合格证书和大学专科以上英语专业毕业证书,可以免修英语课程,但必须参加期末考试,按卷面成绩登入本人成绩册,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

7.课程免修只限于公共课及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一律不予免修。免修不得超过每学期课程门数的1/3,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学生免修学时不得超过总学时的20%。

8.下一学期课程的免修,须在本学期最后两周及新学期前两周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重修

1.凡我院在籍学生,因成绩不及格不能按时毕业,可以申请课程重修。

2.重修须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办理。

3.学生办理重修须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逾期不予补办。

三、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