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0年6月修订)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八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考核相关规定:
(一)因重大疾病住院、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前提交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参加缓考。除上述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考查)者,必须在考试前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所在单位证明请假,经批准可以补考。否则,按旷考论处,不得参加学期补考。
(二)学生须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和补考。不带证件或证件不齐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和补考。
(三)一学期内,单门课程旷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若本人检查认识较好,可参加学期补考。
(四)因公、因事、因病请假经过批准,但所缺课时超过该课程的1/2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可参加学期补考。
(五)违纪、作弊、无故旷考者,经教育表现良好,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六)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和缓考。补考成绩及格按“补考及格”字样记载,补考成绩不及格按实际分数记载;经批准参加缓考,成绩记载最高不超过7 5分,低于75分,按实际分数记载。
(七)毕业前补考在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进行,补考课程每位学生不得超过四门,全部课程成绩均合格后方可毕业。补考不及格及课程超过四门不合格者,须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及时与考务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随其他年级重修或参加补考。否则视同自动放弃,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