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教务管理» 教学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成人学历教育教师管理工作规定

教学管理规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成人学历教育教师管理工作规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成人学历教育教师管理工作规定

(2006年10月15日修订)

 

为规范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成人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教师承担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工作,要做到“五有”,即有教材、有教学大纲、有教案、有作业规范、有教学进度计划。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使用的教材,由主讲教师提出,经院、系审核,院系批准签章,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根据对成人教育教学的要求,建议教学所使用的教材版本。教材一经选定后,教师必须依照选定的教材组织教学活动,不得擅自要求学生使用其他教材。教材应选用近三年的新教材。原则上自编教不采用,如确需使用,应报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条 同一层次、同类型专业的同一门课程应有统一的教学大纲,并经院、系审定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教学大纲是教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的基本准则,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备课、教学、考试或考查。教学大纲的重新修订由课程所在院、系负责。

第四条 教师要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以教学大纲为基础,以选定教材为蓝本,认真备课,写好教案,组织教学。教学过程中要求的反映本学科新知识、新要求、新动态和新成果。

第五条 授课前,教师应做出教学进度计划,并经院、系审定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作为继续教育学院及院、系教学检查的依据之一。根据实际教学情况,教师在执行教学进度计划时,可以有4至6课时的偏差,但学期结束时,必须完成教学进度计划。

第六条 教师在教学准备时,要有作业规范,要初步明确布置作业的次数、作业量的大小,以及作业布置的重点章节,并将其反映在教学进度计划中。对于布置的作业要认真批改,评定成绩,并做好记录,以此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教师必须严于律已,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做到:

(一)按时上、下课,保证基本的课时要求;

(二)不得随意调课,擅自停课,更不得旷课导致空堂;

(三)教师不得随意出差停课,确需请假停课,应报所在院、系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安排稳妥后方可执行。

(四)教师因病无法上课时,首先向院、系请假,所在单位要及时安排教师代课。如确实无法安排应及时与继续教育学院协商调课,避免空堂现象的出现;

(五)教师在课堂教学时,应关闭所携带的通讯工具,专心于教学工作。

第八条 教师要从严治学,严谨执教。在课堂教学中对教室内的纪律负责。教师要认真执行考勤制度,对缺勤、迟到的学生记载清楚,作为平时成绩评定标准之一。对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要大胆管理,对违反教室管理规定的学生要及时批评,令其改正。

第九条 教师应注重教学方法的研究,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启发学生,教学内容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分析难点,应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教师在教学中应注意与学生的交流,主动收集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到教学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映。教师应该认真对待学生提出的问题,及时准确地给予答复。针对学生提出工作实践中的问题,教师应注意收集整理,以丰富本课程的教学案例。

第十一条 教师在学期课程结束前要出A、B两份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任选一份作为考试卷,另一份留做补考试卷。同一层次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同一门课程,由所在院、系协调,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安排。如院、系不做协调,则由继续教育学院在所有试卷中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用卷,并因此减少院、系的课程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作为主考,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组织考试工作。在考试过程中,任课教师对于试题印刷不清及可能出现的命题遗漏或错误应及时予以订正。教师认为应该向学生说明的内容应在考场内向所有学生宣布,任何一位监考人员不得单独对个别考生的试卷指点。教师认为以开卷考试的方式更能有效地反映教学效果时,可以申请采用开卷的方式,经所在院、系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按考试要求安排。如需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考核,需向所在院、系申请,由院、系同意签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采用。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学生平时成绩由出勤率、作业、平时小测验等部分组成,占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学生考核成绩的评定应在考核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第四个工作日上交成绩册(单)。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者,需要向继续教育学院说明,并明确最后上交期限,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迟交。

第十四条 教师违反规定,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分为三级,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见首经贸大发(2005)59号文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教师承担继续教育学院教学任务,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实际授课时数,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按月核算后发放课酬和补贴。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期中、期末的教学检查工作,征求生对教学及管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量化的形式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对于检查中表现优秀、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意见较大存在问题的教师,继续教育学院需及时与所在院、系沟通,督促其改进。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